农业灌溉水费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农业灌溉水费收缴程序有哪些)
日期:2026-09-19
1、河南省农民是否需要缴纳水利费取决于具体情况,并非一概而论。使用公共或经营性供水设施灌溉时需缴费若农民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如灌区渠道、泵站)或经营性供水服务(如农业供水公司)进行灌溉,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缴纳水费。此类费用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2、月起,部分农村取消水费,改收水税,农民用水将面临收税,这一说法部分正确。
3、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率先试点的9省份分别是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这些省份都是水资源比较紧张的,相对匮乏的。所以,办法的实施也是为了引导合理用水,节约水资源。
5、根据中国法律,农民有优先使用河水灌溉农田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收费。河水资源被视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有资源,种出来的粮食也供全国人民食用。从历史的角度看,政府一直为农民提供水利设施,解放前农民灌溉农田用水无需支付费用。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下称灌区)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这一措施直接限制了农业用水的总量,倒逼农业种植结构向节水型作物调整。 超采区专项治理措施以鄂托克前旗为例,当地已出台政策要求超采区内落实1万亩休耕水浇地,并推广5000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如膜下滴灌技术)。此外,超采区内种植辣椒、西瓜等经济作物的塑料拱棚需按置换比例分配水指标,未生产使用的拱棚不予分配。
4、水权流转增效促进了农业、工业及区域水资源配置等多领域的节约用水。在农业领域,水权流转是推动农业节水增效的关键手段。通过明确农业用水权,结合水资源总量和农业用水定额进行动态调整分配,增强了农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1、第二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2、《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农业用水权应当登记备案,并授予其使用证书。未经许可使用农业用水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用水的法律责任。
3、例如,某村集体水库用于灌溉本村农田,村民可直接取水。
4、水资源论证要求农业灌溉用水项目一般需进行水资源论证,但以下情况可简化: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且未改扩建的项目;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取水规模较小的农业地表水灌溉工程和农业灌溉机电井,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区域评估,以行政村为单位确定允许最大取水量,不再单独论证。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即国函〔2003〕57号文件,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开始执行之日,原有的国务院文件《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将被废止,以确保新的定价政策的统一和规范。
发布依据:该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法规制定的。生效时间: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废止旧规:随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执行,原有的国务院文件《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被废止,以确保新的定价政策的统一和规范。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按灌溉面积收费 按照农户实际灌溉的农田总面积乘以每亩固定收费标准计算费用,操作简单、管理成本低,无需额外安装计量设备。不过这种方式没有考虑不同作物、不同生长阶段的实际用水量差异,容易出现用水浪费的情况。比如某地区每亩灌溉收费20元,灌溉10亩地就需要缴纳200元。
阶梯计费规则部分地区推行阶梯水价政策,超定额灌溉用水部分会加价收费。例如部分省份规定基础用水量内每立方米收费0.2元,超出定额10%的部分加价50%,超出20%的部分加价100%,以此引导农业节水。
两部制水价:通常,农业灌溉水费遵循“两部制水价”原则,即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限定吨数以内的部分实行基本水价,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超出部分则实行计量收费,以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和节约用水的原则。超用加价:在某些地区,还采用了“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
粮食和一般经济作物执行基础水价;设施农业、养殖业用水地表水0.294元/立方米,地下水0.259元/立方米。超定额用水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执行累进加价,超定额部分按5-5倍征收。
农业灌溉用水是需要交纳水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同时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意味着,无论是农业灌溉还是其他类型的用水,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交纳水费。
比如基本水费每亩10元,灌溉5亩需缴纳50元,实际用水300立方米、水价每立方米0.3元,计量水费为90元,总费用合计140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农民用黄河水浇地通常不收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因灌溉导致下游用水受到影响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水费或需要采取其他补偿措施,这类费用通常被称为“农赔水”费用,但费用相对较低,例如每立方米0.60元。不过,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农业灌溉收费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合理的。具体分析如下:法律依据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需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用水(包括农村灌溉用水)属于该条款适用范围,因此收费具有法律基础。
农民用黄河水浇地,国家一般不收取水费。黄河水作为自然水,不属于收取水费的范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直接使用黄河水灌溉通常不收费,但如果在取水、用水过程中涉及到其他管理或资源保护费用,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相应的费用产生。